雷州市氣象局關于做好2024年度
雷電防護裝置安全定期檢測工作的通告
為加強我市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雷州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guī)定》和《湛江市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防雷安全工作實際,現(xiàn)將2024年度我市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工作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防雷安全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履行所轄區(qū)域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職責,依法承擔職責范圍內的防雷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二、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三、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屬國家強制性檢測項目,是防雷安全隱患排查的必要手段。雷電防護裝置使用、維護的產權單位應切實履行防雷安全的主體責任,特別油庫、氣庫、彈藥庫、危險化學品、電力、學校(含幼兒園)、醫(yī)院等重要場所或人口密集場所以及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和建于野外企業(yè)(含廠場)負責人要主動落實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必須委托具有相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且信用良好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若經檢測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閉環(huán),再次委托防雷檢測機構復檢,直至檢測合格。
四、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現(xiàn)行國家、行業(yè)和地方防雷相關標準、規(guī)范,確保檢測服務質量。對不符合技術規(guī)范要求雷電防護裝置,應提出書面的整改意見,指導落實整改,消除防雷安全隱患。
五、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雷電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六、我局將適時會同應急管理、住建、教育、農業(yè)農村、發(fā)改和鎮(zhèn)(街)等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或自行組織開展檢查,并對以下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一)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二)無資質、超資質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
(三)應當組織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而未開展的;
(四)經檢測不合格又拒未整改的。
凡因雷電防護裝置不合格造成雷擊火災、爆炸、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監(jiān)督舉報電話:0759-8669938
廣東省雷州市氣象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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